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74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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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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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2009号
行政相对人:南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4TY1P
法定代表人:张**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南巷54号
2021年6月15日,经相关部门反馈,行政相对人南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中路(原湘运南站)南侧临街投资建设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已涉嫌违法建设。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肖静、高翔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南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中路(原湘运南站)南侧临街投资建设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该项目规划审批建筑面积为80498.83平方米,竣工复核时核实建筑面积为81814.14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为1315.31平方米(五层商业裙楼超面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设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线索来源》1份,证明我局立案的依据。
2、《调查笔录》2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的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四至方位、违法建设面积等方面的情况。
4、《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在南县南洲中路(原湘运南站)南侧临街投资建设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五层商业裙楼擅自超面积建设的现状情况。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南洲城市广场项目已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6、《建设工程竣工复核报告》复印件1份、《南县南洲城市广场竣工验收平面图》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五层商业裙楼部分超面积建设的违法事实。
7、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8、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文霞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邓保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施工方、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和施工方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9、《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张冬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冬云有权处理南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南洲城市广场项目的相关事宜。
10、《关于告知“南洲城市商业广场”超建设的函》(南自然资函〔2021〕44号)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投资建设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竣工复核面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范围内,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
11、行政执法人员肖静、高翔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1年6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肖静、高翔向行政相对人南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第2009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年7月5日之前到我局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7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肖静、高翔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南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告字〔2021〕第2009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第2009号),告知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中路(原湘运南站)南侧临街投资建设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五层商业裙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按7%处罚):112元/㎡(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的罚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中路(原湘运南站)南侧临街投资建设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五层商业裙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柒角贰分(小写¥:147314.72元);
2、责令行政相对人补办相应手续。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