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1008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42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7-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42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7-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1008

行政相对人 *(系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430921******260034                     

       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东堤尾60号附46号

2021年7月7日,经群众举报,行政相对人沈*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101号(鑫顺广场A1号楼)经营的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在运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地噪声防治措施,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朱泽明、邓凯负责办理此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查明,行政相对人*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101号(鑫顺广场A1号楼)经营的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在运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导致南县南洲艾比例咖啡馆(二楼办公室)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检测,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夜间噪声排放值达46.5分贝,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标准6.5分贝。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沈*经营的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未采取有效地噪声防治措施,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勘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经营的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未采取有效地噪声防治措施,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具体情况。

证据《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经营的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未采取有效地噪声防治措施,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情况。

证据*《调查笔录》1份,证明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未采取有效地噪声防治措施,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其经营的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执监〔202117号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沈*经营的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朱泽明、邓凯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1年7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朱泽明、邓凯向行政相对人沈*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1〕第1008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年7月15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720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朱泽明、邓凯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1008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1008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101号(鑫顺广场A1号楼)经营的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在运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导致南县南洲艾比例咖啡馆(二楼办公室)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章第节第第四项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下且等效声级未超标;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8000以下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101号(鑫顺广场A1号楼)经营的南县南洲*******服务俱乐部在运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导致南县南洲艾比例咖啡馆(二楼办公室)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第二款、《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章第节第第四项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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