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401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34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8-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34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8-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4016

行政相益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516Q

法定代*

         南县青树嘴镇街道

2021年7月27日,经相关部门反馈,行政相对人益阳******有限公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南县南洲桥国家粮食储备中心建设项目中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涉嫌违法。当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益阳******有限公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南县南洲桥国家粮食储备中心建设项目中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线索来源1份,证明局立案的依据。

2、调查笔录1份,证明益阳******有限公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南县南洲桥国家粮食储备中心建设项目中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益阳******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4、《南县南洲桥2.5万吨国家粮食储备中心建设项目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1〕3号)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违法承揽业务的行为

5、《配电安装施工协议》1份,证明南县南洲桥国家粮食储备中心建设项目中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工程合同价款等情况。

6、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发表属实的意见并签字确认。

202185日,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益阳******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4016)《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告字20214016),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益阳******有限公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南县南洲桥国家粮食储备中心建设项目中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七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行政相对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益阳******有限公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南县南洲桥国家粮食储备中心建设项目中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益阳******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小写28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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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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