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81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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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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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4017号
当 事 人:益阳市******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77X
法定代表人:康**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西流湾工程公司12栋401室
2021年9月18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益阳市******租赁有限公司在南县新颜中学学生食堂及新颜完小教学楼项目出租的物料提升机,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租赁有限公司在南县新颜中学学生食堂及新颜完小教学楼项目出租的物料提升机,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立案的依据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在南县新颜中学学生食堂及新颜完小教学楼项目出租的物料提升机,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三:当事人益阳市******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邓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李腾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李腾飞是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证据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南县新颜中学学生食堂及新颜完小教学楼项目出租的物料提升机租赁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出租的物料提升机具有生产制作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且已备案登记。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1年9月18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1〕4017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9月2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1〕4017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40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南县新颜中学学生食堂及新颜完小教学楼项目出租的物料提升机,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之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停工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整改,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益阳市******租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