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3007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37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37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3007

    人:**                                     身份证号码 432322********2931

     南县牧鹿湖乡南吉村第四村民小组

2021年1022日,经巡查发现当事人张**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湘HA7620)从南县南洲镇花甲湖十组安置区至南县工业园华曙高科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九都山北路路面污染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段轩、龙国刚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张**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湘HA7620)从南县南洲镇花甲湖十组安置区至南县工业园华曙高科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九都山北路路面污染340米。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证据证实

证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张**在渣土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具体位置;

证据《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张**运输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张**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和车辆(湘HA7620)基本情况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段轩、龙国刚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1年1022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3007 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1年1028日之前到本局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10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3007)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3007),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张**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湘HA7620)从南县南洲镇花甲湖十组安置区至南县工业园华曙高科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九都山北路路面污染340米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九都山北路路面污染340米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污染城市道路300米以上的,或者1年内2次以上违反本条行为的;(4)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12吨以上的,未密闭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1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