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201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44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44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2013 

          株洲市芦淞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905C

法定代表*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新华西路1238号双银大厦2010号 

2021年10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株洲市芦淞区****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南侧宝塔湖世纪城人行道举办展销会,影响行人通行涉嫌违法当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涂光远、谢方胜负责办理此案

查明当事人株洲市芦淞区****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南侧宝塔湖世纪城人行道举办展销会,占用人行道面积416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南侧宝塔湖世纪城人行道举办展销会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南侧宝塔湖世纪城人行道举办展销会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南侧宝塔湖世纪城人行道举办展销会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证明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南侧宝塔湖世纪城人行道举办展销会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株洲市芦淞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李国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李国发有权处理当事人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南侧宝塔湖世纪城人行道举办展销会的相关事宜。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涂光远、谢方胜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1年11月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12013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1年11月4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11月5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2013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2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局认为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洲南洲镇南洲中路南侧宝塔湖世纪城人行道举办展销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五十七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洲南洲镇南洲中路南侧宝塔湖世纪城人行道举办展销会,占用人行道面积416平方米的行为,《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章第节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0平方米以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之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株洲市芦淞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小写:19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1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