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66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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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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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4019号
当 事 人:国网湖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613U
负 责 人:彭*
营 业 场 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
2021年11月1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国网湖南省************分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大郎城村(三水厂对面)南县供电公司物资仓储点建安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管理用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陈强、周飞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国网湖南省************分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大郎城村(三水厂对面)南县供电公司物资仓储点建安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管理用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管理用房为:一栋一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61.11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为61.11平方米。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该建筑位于南县供电公司物资仓储点建安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之内,未影响城市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管理用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管理用房的四至方位、违法建设层高、违法建设面积等方面的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该违法建设的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国网湖南省************分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大郎城村违法建设的管理用房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南县建设工程规划监管告知函》1份,证明该管理用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但位于南县供电公司物资仓储点建安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之内,未影响城市总体规划。
证据六:当事人国网湖南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李格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格有权处理该违法建设的管理用房的相关事宜。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陈强、周飞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1年11月5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1〕4019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1年11月10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11月1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4019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4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大郎城村(三水厂对面)南县供电公司物资仓储点建安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管理用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大郎城村(三水厂对面)南县供电公司物资仓储点建安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管理用房,未经规划例会批准,但未影响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规划例会批准(按9%处罚):144元/㎡(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的罚款”,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南县供电分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玖拾玖元捌角肆分(小写:¥8799.84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