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301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2568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2-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2568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2-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3011

          南县南洲镇*****经济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30921MF52******

法定代表人:胡**

           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振兴路30号

2021年10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南县南洲镇*****经济合作社在南县南洲镇*****十二组德昌公园东门院内(原花甲湖游乐园)建设的南县南洲镇*****锦鑫金生欢乐园(一期)建设项目,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已涉嫌违法建设。当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段轩负责办理此案

查明当事人南县南洲镇*****经济合作社在南县南洲镇*****十二组德昌公园东门院内(原花甲湖游乐园)建设的南县南洲镇*****锦鑫金生欢乐园(一期)建设项目,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该锦鑫金生欢乐园(一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建筑面积391.25平方米,层次一层,框架结构,现建筑面积1070.565平方米,超面积建设679.315平方米。当事人的违法建设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违法建筑的四至方位、违法建设面积等方面的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十二组德昌公园东门院内(原花甲湖游乐园)建设的南县南洲镇*****锦鑫金生欢乐园(一期)建设项目擅自超面积建设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南洲镇*****锦鑫金生欢乐园(一期)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吴长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长新有权处理南县南洲镇*****锦鑫金生欢乐园(一期)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宜。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彭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南县锦鑫金生游乐发展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段轩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11116日,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段轩当事人南县南洲镇*****经济合作社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3010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11119前到我局执法三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11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段轩依法向当事人南县南洲镇*****经济合作社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3010)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3010),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南县南洲镇*****经济合作社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南县南洲镇*****经济合作社擅自改变平面规划扩大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平面规划扩大建筑面积,加层或增高建筑高度:(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按8%处罚):128元/㎡(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玖佰伍拾贰元整(小写¥:86952.00元);

2、责令当事人补办报建手续。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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