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1〕2014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42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2-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42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2-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2014

          人:江西****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L3GB14               

    *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区8号路03号

巡查发现,当事人江西****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232号南县妇幼保健院院内西侧承建的户外电子显示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江西****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对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232号南县妇幼保健院院内西侧的户外电子显示屏项目进行施工,于2021年10月27日完成该项目施工,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江西****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江西****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江西****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2份,证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江西****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南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余孟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刘友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南县妇幼保健院是其院内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建设方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熊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熊军有权处理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相关事宜;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1年111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2014 号),特要求你单位限于2021年1119日之前到本局进行质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1129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2014)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2014),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户外电子显示屏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承建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开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该项目已完成建设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江西****电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小写28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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