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73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1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73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1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2015号
当事人:汪** 身份证号码:432322******18547X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街706号附1号
当事人:段** 身份证号码:4323******210105467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街
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码:430623******95720
住 址: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中咀村三组002号
当事人:彭** 身份证号码:430921******066154
住 址: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农丰村第九村民小组197号
2021年11月12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汪**、段**、张*、彭**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火箭村十组段家台路112号投资建设的住宅楼,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已涉嫌违法建设。当日,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汪**、段**、张*、彭**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火箭村十组段家台路112号投资建设的住宅楼,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为:一栋六层已建成,砖混结构,违法建筑面积为1546.89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汪**、段**、张*、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任何建设,擅自建设住宅楼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住宅楼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擅自建设住宅楼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住宅楼用地的土地性质和权属。
证据六:《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房屋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住宅楼的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1年12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向当事人汪**、段**、张*、彭**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2017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1年12月6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12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依法向当事人汪**、段**、张*、彭**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1〕2015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2015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汪**、段**、张*、彭**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擅自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汪**、段**、张*、彭**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擅自建设住宅楼一栋六层,建筑面积为1546.89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根据《南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实施方案》(南存处办发〔2021〕1号)第五条第二项“罚款标准:按违法建筑面积8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当事人汪**、段**、张*、彭**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壹元贰角(小写¥:123751.2元);
2、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