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58143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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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58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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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4001号
当 事 人:南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
法 定 代 表 人:王 *
住 所:南县南洲镇城南路
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件线索,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路和勒马山路交汇处西南角(原荷堰北路西侧)投资建设的南县铜锣湾1号二期11#、12#、13#、15#、16#、20#、21#、22#、23#商住楼,未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法。2021年11月23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周腊新、汤军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路和勒马山路交汇处西南角(原荷堰北路西侧)投资建设的南县铜锣湾1号二期11#、12#、13#、15#、16#、20#、21#、22#、23#商住楼,未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本案的立案来源依据;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南县铜锣湾1号二期11#、12#、13#、15#、16#、20#、21#、22#、23#商住楼,未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9份,证明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南县铜锣湾1号二期11#、12#、13#、15#、16#、20#、21#、22#、23#商住楼,未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份,证明南县铜锣湾1号二期已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
证据五: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有权处理当事人投资建设的南县铜锣湾1号二期11#、12#、13#、15#、16#、20#、21#、22#、23#商住楼,未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相关事宜;
证据七:湖南城之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物业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周腊新、汤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1年12月8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4023号),特要求你单位限于2021年12月13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12月16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4021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4021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路和勒马山路交汇处西南角(原荷堰北路西侧)投资建设的南县铜锣湾1号二期11#、12#、13#、15#、16#、20#、21#、22#、23#商住楼,未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之规定,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投资建设的南县铜锣湾1号二期11#、12#、13#、15#、16#、20#、21#、22#、23#商住楼是我县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且受疫情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南县铜锣湾1号二期11#、12#、13#、15#、16#、20#、21#、22#、23#商住楼进行消防验收;
2、给予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