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4184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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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4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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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4002号
当 事 人: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
法 定 代 表 人:樊*雪
住 所: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号
2021年12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西路南侧承建的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西路南侧承建的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在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在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樊*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文件聘任通知》(湘建三人字〔2021〕28号)复印件1份,项目经理陈利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利民有权处理当事人在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相关事宜。
证据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已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1年12月2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1〕4024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1年12月29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12月3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4024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40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