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40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6222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1-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6222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1-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4003

当     事     人: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                

          人:彭  *                             

地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号    

2021年12月27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西路南侧承建的南县五环时代全民健身中心一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涉嫌违法。当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西路南侧承建的南县五环时代全民健身中心一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113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立案依据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照片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南县五环时代全民健身中心一期项目中的建筑起重机械为当事人所使用;

证据六:《任命书》1份,证明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李仲义有权处理本案的相关事宜;

证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的土地权属;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11229日,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4025 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15前到本局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17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4001号)《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告字〔2022400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西路南侧承建的南县五环时代全民健身中心一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之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一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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