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200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909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1-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909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1-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2001

 事  人:**(南县南洲**家庭农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3

     址南县南洲镇大洲村第三村民小组

在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的南县南洲**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涉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本局于2022年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4日,你在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的南县南洲**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直接排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门店及厨房的布局情况。

证据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2001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3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4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2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2001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经营的南县南洲**家庭农场,厨房设置猛火炉灶2个,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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