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4005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58146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3-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58146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3-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4005

          ****有限公司     

      人:周*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422***

            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

2022年2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有限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通盛北路西侧顺祥产业园内建设的房屋,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已涉嫌违法建设。当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有限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通盛北路西侧顺祥产业园内建设的房屋,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房屋由南至北分别为:第一、二、三栋,三栋一层在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各742.01平方米;第四栋,一栋一层在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64.1平方米;第五栋,一栋一层在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24.99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共3815.12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南洲镇通盛北路西侧顺祥产业园内建设的房屋,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房屋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南洲镇通盛北路西侧顺祥产业园内建设的房屋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有权处理当事人违法建设房屋的相关事宜。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房屋用地的土地性质和权属。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2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向当事人****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4002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2月22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2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依法向当事人****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4003)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400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有限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通盛北路西侧顺祥产业园内建设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有限公司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补办相关的建设手续,消除违法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减轻对当事人****有限公司处罚,给予当事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伍仟贰佰零玖元陆角3815.12平方米×80元/平方米=305209.6元)

2、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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