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425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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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4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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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1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2003号
当 事 人:湖南**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
法定代表人:汤*华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乌嘴乡罗文村*组
2022年2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湖南**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段妈妈大院餐饮店装修的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桂花园大桥与南茅复线交汇处西南角,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段妈妈大院餐饮店装修的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桂花园大桥与南茅复线交汇处西南角,共倾倒建筑垃圾85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在桂花园大桥与南茅复线交汇处西南角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随意在桂花园大桥与南茅复线交汇处西南角倾倒建筑垃圾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在桂花园大桥与南茅复线交汇处西南角倾倒建筑垃圾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随意在桂花园大桥与南茅复线交汇处西南角倾倒建筑垃圾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2年2月1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2〕2003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2月22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3月2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2003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2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在南县南洲段妈妈大院餐饮店装修的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桂花园大桥与南茅复线交汇处西南角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湖南**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段妈妈大院餐饮店装修的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桂花园大桥与南茅复线交汇处西南角,共倾倒建筑垃圾85立方米的行为,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四节第七条第一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立方米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每增加1立方米加处200元罚款的标准处以罚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