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62296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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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62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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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2004号
当 事 人:南县**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
法 定 代 表 人:张*厂
地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南巷**号
2022年3月15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南县**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原湘运南站)建设的南县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该项目商业裙楼负一层和第一层交付使用,涉嫌违法。当日,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肖静、高翔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南县**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原湘运南站)建设的南县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该项目商业裙楼负一层和第一层交付使用。该商住综合楼总建筑面积80498.83平方米,其中商业裙楼负一层和第一层交付使用部分的面积为8630平方米,该交付使用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005395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南县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该项目商业裙楼负一层和第一层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南县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南县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该项目商业裙楼负一层和第一层交付使用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相关的建设手续。
证据五:《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南县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该项目商业裙楼负一层和第一层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南县城市广场店营业执照(副本)及店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南县城市广场店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南县世纪华联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世纪华联茂商贸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行政执法人员肖静、高翔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4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2004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4月14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5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2004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2004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南县**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原湘运南站)建设的南县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该项目商业裙楼负一层和第一层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之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原湘运南站)建设的南县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未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该项目商业裙楼负一层和第一层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零柒拾玖元整(小写¥:201079.00元),并责令当事人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