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62626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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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6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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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3003号
当 事 人:南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段 *
登 记 号:44699957643092********
住 所:南县南洲镇丁家城村**组
2022年5月6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南县人民医院在南县南洲镇丁家城村(南县人民医院院内西南角)建设的固体废弃物储运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已涉嫌违法。当日,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三中队行政执法人员陈超、刘建军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南县人民医院在南县南洲镇丁家城村(南县人民医院院内西南角)建设的固体废弃物储运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该违法建设的固体废弃物储运站为:一栋一层,框架结构,违法建筑面积为192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为74.7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2〕5号)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立案的依据。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丁家城村(南县人民医院院内西南角)建设的固体废弃物储运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固体废弃物储运站建设项目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丁家城村(南县人民医院院内西南角)建设的固体废弃物储运站建设项目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有权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证据六: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办理相关手续。
证据八:施工方《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关施工资质。
证据九:行政执法人员陈超、刘建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5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第3003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5月12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5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第3003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第3003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丁家城村(南县人民医院院内西南角)建设的固体废弃物储运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丁家城村(南县人民医院院内西南角)建设的固体废弃物储运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柒拾贰元整(小写¥:7472.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