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6223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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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6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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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4006号
当 事 人: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70********
法 定 代 表 人:曾 *
住 所: 南县南洲镇小荷堰村*组
2022年5月19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号(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东北角)投资建设的储存厂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已涉嫌违法建设。2022年5月20日,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陈强、丁为开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号(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东北角)投资建设的储存厂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储存厂房为:一栋两层在建,框架结构,违法建筑面积为630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号(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东北角)投资建设的储存厂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厨房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号(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东北角)投资建设的储存厂房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号(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东北角)投资建设的储存厂房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南县建设工程规划监管告知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号(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东北角)投资建设的储存厂房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曾*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曾*华有权处理当事人违法建设储存厂房的相关事宜。
证据八:承建方夏*良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承建方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正该违法建设的储存厂房的土地权属。
证据十:行政执法人员陈强、丁为开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5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4003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5月26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5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4004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4004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号(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东北角)投资建设的储存厂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擅自投资建设的储存厂房位于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一栋两层在建,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建设一层以上(按8%处罚):128元/㎡(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的罚款”,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蛋业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万零陆佰肆拾元整(小写¥:80640.00元),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应建设手续。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