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6263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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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62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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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5002号
当事人:邓*安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
住 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前哨街*号附*号
当事人:孔*娥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5********
住 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前哨街*号附*号
当事人:刘*祥 身份证号码:4309211986********
住 址: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石坝村
当事人:朱*平 身份证号码:4323221970********
住 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前哨社区
2022年5月30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邓*安、孔*娥、刘*祥、朱*平在南县茅草街镇前哨社区一组联建的住宅楼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已涉嫌违法建设。2022年6月2日,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张文、张军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邓*安、孔*娥、刘*祥、朱*平在南县茅草街镇前哨社区一组联建的住宅楼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该住宅楼规划审批四层,审批建筑面积1541.16平方米,砖混结构,现两层在建(含架空层),违法建筑面积为495.6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246585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立案依据。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前哨社区一组联建的住宅楼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联建的住宅楼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前哨社区一组联建的住宅楼工程的现状情况。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4份,证明该住宅楼用地的土地性质和权属。
证据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份,证明该住宅楼已办理了相关手续。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张文、张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6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文、张军向当事人邓*安、孔*娥、刘*祥、朱*平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5002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6月9日之前到我局处罚案件中心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6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文、张军依法向当事人邓*安、孔*娥、刘*祥、朱*平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5002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5002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邓*安、孔*娥、刘*祥、朱*平在南县茅草街镇前哨社区一组联建的住宅楼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邓*安、孔*娥、刘*祥、朱*平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自觉停止施工,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当事人邓*安、孔*娥、刘*祥、朱*平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伍拾捌元伍角陆分(小写¥:24658.56元);
2、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