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219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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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2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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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3005号
当 事 人:南县南洲镇*****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21MJ********
法 定 代 表 人:唐 *
住 所:南县南洲镇荷塘路**号
2022年6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南县南洲镇*****幼儿园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荷塘路67号门店前的人行道设立安全通道,影响行人通行。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综合执法三中队行政执法人员陈超、刘建军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南县南洲镇*****幼儿园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荷塘路67号门店前的人行道设立安全通道,占用人行道面积12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荷塘路67号门店前的人行道设立安全通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荷塘路67号门店前的人行道设立安全通道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荷塘路67号门店前的人行道设立安全通道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荷塘路67号门店前的人行道设立安全通道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陈超、刘建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6月20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3005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6月23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6月2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3005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3005号),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荷塘路67号门店前的人行道设立安全通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程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南县南洲镇荷塘路67号门店前的人行道设立安全通道,占用人行道面积12平方米的行为,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二节第一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5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南洲镇*****幼儿园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