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25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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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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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6003号
当 事 人:益阳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1*******
法 定 代 表 人:邓**
地 址: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
2022年7月20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益阳市****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2020年南县浪拔湖镇红星村、荣福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工程肢解后,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他人施工,涉嫌违法。2022年7月26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城管警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张文、张军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2020年9月25日南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统一招标将南县浪拔湖镇红星村、荣福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工程承包给当事人益阳市****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当事人将承包的南县浪拔湖镇红星村、荣福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的工程肢解后,工程的劳务部分包给他人施工。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本案的立案依据及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工程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将承包的2020年南县浪拔湖镇红星村、荣福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工程肢解后,工程的劳务部分包给他人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刘喜安与当事人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的违法事实与劳务分包的合同价款;
证据五: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分包人刘喜安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张军、张文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6003 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7月31日之前到本局进行质证。当事人在当日内提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异议。
2022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6003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6003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7月29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承包的2020年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工程肢解后,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他人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移送、要求整改,考虑疫情的影响,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益阳市****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零叁佰玖拾陆元整(工程劳务部分分包合同价款的2%:1519800×0.02=30396元);
2、给予当事人益阳市****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叁拾贰元伍角肆分(小写¥:21432.54元);
合计缴纳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贰拾捌元伍角肆分(小写¥:51828.54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执收公司: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