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7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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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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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3006号
当 事 人:湖南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90U
法定代表人:吴**
住 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2022年7月14日,经巡查发现,当事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与勒马山西路交汇处承建的南县花甲湖社区十一组、十二组安置区建设项目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冲洗地面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涉嫌违法。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段轩、龙国刚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与勒马山西路交汇处承建的南县花甲湖社区十一组、十二组安置区建设项目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冲洗地面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冲洗地面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冲洗地面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湖南省****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已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2022年7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2〕3006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7月18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3006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3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花甲湖社区十一组、十二组安置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冲洗地面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你当事人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花甲湖社区十一组、十二组安置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冲洗地面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