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09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7361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7361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09

当     事     人:南县英烈巷**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

投    资    人  :刘*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红路***号

2022年8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南县英烈巷**大药房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红路***号北侧人行道进行促销,占用人行道面积16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综合执法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邓凯、贺正明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南县英烈巷**大药房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红路***号北侧人行道进行促销,占用人行道面积16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红路***号北侧人行道进行促销的违法事实

证据《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红路***号北侧人行道进行促销的具体位置。

证据《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红路***号北侧人行道进行促销的现状情况。

证据《调查笔录》1份,证明擅自占用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红路***号北侧人行道进行促销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谢丽华有处理南县英烈巷**大药房相关事务的权利。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邓凯、贺正明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09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8月18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824日,我局依法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1009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1009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红路***号北侧人行道进行促销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16平方米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的行为,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英烈巷**大药房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小写6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

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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