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08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7221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7221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08

当     事     人:南县***二手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

法 定  代 表  人:陈*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组

2022年8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南县***二手车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组(南注线南侧)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涉嫌违法当日,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综合执法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涂先发、朱泽明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南县***二手车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组(南注线南侧)人行道,挖掘人行道面积20.2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具体位置。

证据《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现状情况。

证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涂先发、朱泽明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08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8月18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824日,我局依法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1008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21008号),告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组(南注线南侧)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组(南注线南侧)人行道,挖掘人行道面积20.2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二手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小写9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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