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216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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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2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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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2007号
当事人:张*武 身份证号:4323221959********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宝塔湖村第八村民小组**号
2022年10月1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张*武在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八组(丁家城路东侧)露天焚烧树枝和秸秆产生烟尘污染。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涂光远、谢方胜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张*武在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八组(丁家城路东侧)露天焚烧树枝和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燃烧点面积为2.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露天焚烧树枝和秸秆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露天焚烧树枝和秸秆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调查笔录》1份,证明露天焚烧树枝和秸秆的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2007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10月11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2007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2007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八组(丁家城路东侧)露天焚烧树枝和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人口数目集中地区对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八组(丁家城路东侧)露天焚烧树枝和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燃烧点面积为2.5平方米。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张*武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067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