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200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2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2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2006

         湖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82U

    人:**

           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港路森凯物流园保障楼306、308室

2022921日,经巡查发现,当事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县赤沙影城建设项目,在施工时未对施工工地采取冲洗地面、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挡。当日,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肖静、高翔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481号承建的南县赤沙影城建设项目,在施工时未对施工工地采取冲洗地面、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施工围挡,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的面积为575平方米,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施工时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和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施工时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和占用城市道路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调查笔录》1份,证明南县赤沙影城建设项目施工时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和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四:《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赤沙影城建设项目已办理了相关的建设手续;

证据五:《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刘智慧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               

2022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2006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2006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2006号),告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承建的南县赤沙影城建设项目在施工时未对施工工地采取冲洗地面、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一般违法行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施工围挡,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占用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针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时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当事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施工围挡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元)。

    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我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指定的

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0311******272,

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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