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3010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4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4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字〔20223010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码:43252********96137

 址: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同兴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你于2022年11月7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渝D60511)从南县茅草街镇至南县华阁镇运输砂卵石的行为,涉嫌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本局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 2022年11月7日,你驾驶核定载质量15370kg的重型自卸货车(渝D60511)从南县茅草街镇至南县华阁镇运输砂卵石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运输砂卵石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运输砂卵石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运输砂卵石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运输砂卵石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你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和车辆D60511)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7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3011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10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7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30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3010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2年11月7日,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D60511核定载质量15370kg,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李艳松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2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8日

 

 

 

 

 

 

 

 

 

 

 

 

 

 

 

 

 

:陈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7773755678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

(1)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5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5吨以上8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3)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8吨以上12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12吨以上,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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