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218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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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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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存处1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码:432322********8516
住 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三岔河街124号
2022年10月10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文明村八组(鼎力砂石厂)建设的办公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涉嫌违法建设。当日,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文明村八组(鼎力砂石厂)违法建设的办公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违法建设的办公楼为:一栋四层已建成,砖混结构,违法建筑面积767.6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房屋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房屋现状情况。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土地性质情况。
证据六:《南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办公室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2〕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办公楼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
证据七:《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办公楼的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存处1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0月21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0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存处1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存处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建设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乡镇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1〕9号)第六条第二项“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许可的面积进行建设的,罚款标准为建筑造价的7%,即按违法建筑面积计算为40.6元/㎡”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局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乡镇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1〕9号)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补办相应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李**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陆拾肆元伍角陆分(小写¥:31164.56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0311******272,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