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存处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28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1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28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1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存处2

事人:曹*            身份证号码:430903********6912

住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高丰村新塘村民组25号

2022年10月10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南洲镇南洲东路792号新建、扩建的商住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已涉嫌违法建设。当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白健、刘建波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南洲镇南洲东路792号新建、扩建的商住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该商住楼分别为:餐厅,一栋二层,建筑面积2433.61平方米;游泳馆,一栋一层,建筑面积1288.05平方米;食堂,一栋一层,建筑面积138.82平方米,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3860.48平方米。已办理房产证分别为《南房权证南洲镇字第00032226号》建筑面积721.53平方米,《南房权证南洲镇字第00032228号》建筑面积803.99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为2334.96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曹*、证明方余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商住楼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已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证据六:《南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办公室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2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

证据七:《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商住楼的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白健、刘建波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10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白健、刘建波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存处2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10月20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0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白健、刘建波依法向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存处2)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存处2),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792号新建、扩建的商住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南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实施方案》(南存处办发〔20211号)第五条第二项“罚款标准:按违法建筑面积8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局认为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南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实施方案》(南存处办发〔20211号)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补办相应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曹*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柒佰玖拾陆元捌角(小写¥:186796.8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0311******272,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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