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493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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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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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1号
当 事 人:龚**
身 份 证 号 码:430902********6039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麻绒塘村老屋村
2022年10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圣泰二手车行)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涉嫌违法。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综合执法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涂先发、朱泽明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圣泰二手车行)人行道,挖掘人行道面积30.5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涂先发、朱泽明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21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11月3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1021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2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圣泰二手车行)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圣泰二手车行)人行道,挖掘人行道面积30.5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占用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