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5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5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2

当事人:皮**                                          身份证号码:43090********18751

 所: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墨池塘村

你于2022年10月28日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顺大二手车行东侧)人行道的行为,涉嫌违法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本局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顺大二手车行东侧)人行道,挖掘人行道面积32.5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人行道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人行道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人行道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22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3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10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22号),告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顺大二手车行东侧)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顺大二手车行东侧)人行道,挖掘人行道面积32.5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未造成重大影响。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皮本武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2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5日

 

 

 

 

 

 

 

 

 

 

 

 

 

 

 

 

 

联系人:涂先发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7537570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占用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