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58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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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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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2号
当事人:皮** 身份证号码:43090********18751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墨池塘村
你于2022年10月28日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顺大二手车行东侧)人行道的行为,涉嫌违法。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本局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顺大二手车行东侧)人行道,挖掘人行道面积32.5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人行道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人行道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人行道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22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3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10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22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顺大二手车行东侧)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南注线南侧(顺大二手车行东侧)人行道,挖掘人行道面积32.5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未造成重大影响。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皮本武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2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5日
联系人:涂先发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7537570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占用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