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5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41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41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5号

当事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723******83612

住  址: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熊家湾12组12015号

你于2022年11月2日在南县南洲镇兰陵巷36号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行为,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本局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1月2日,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该工程位于南县南洲镇兰陵巷36号,室内装修总面积为1194.6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66万元整。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南城执责停字〔2022〕1006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施工合同》1份,证明你承揽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具体情况。

    2022年11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25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8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8日,我局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102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25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之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七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周*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2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6日

 

 

 

 

 

 

 

 

联系人:邹介文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9293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七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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