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4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4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4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1-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4号

*(南县南洲镇******火锅城经营者)            432322******85473

  :南县南洲镇大洲村第五村民小组

2022年10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谭*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滨江农贸市场旁(南县肾病医院后壹号大垸餐饮店旁)建设的门店招牌,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已涉嫌违法建设。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朱泽明、涂先发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谭*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滨江农贸市场旁(南县肾病医院后壹号大垸餐饮店旁)建设的门店招牌,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门店招牌为:钢架铝塑板结构,高1.75米,宽20米,违法建筑面积共35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建设门店招牌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建设门店招牌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建设门店招牌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建设门店招牌,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朱泽明、涂先发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2年11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谭*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24号),特要求当事人限于2022年11月7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谭*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21024)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24),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谭*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滨江农贸市场旁(南县肾病医院后壹号大垸餐饮店旁)建设的门店招牌,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谭*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滨江农贸市场旁(南县肾病医院后壹号大垸餐饮店旁)建设的面积为35平方米的门店招牌,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对城市景观有一定影响,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规划控制区户外广告:未经规划批准,对城市景观有一定影响,按144元/9%)的处罚”,经局案审会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当事人谭*罚款人民币伍仟整(小写¥:5000.00元)

2、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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