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8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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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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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4008号
当事人:段** 身份证号码:43232219771011****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大洲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你于2022年11月7日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鄂DDJ845)从华容县张家湾至南县学府御园工地运输黄沙的行为,涉嫌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本局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1月7日,你驾驶核定质量1490KG的轻型自卸货车(鄂DDJ845)从华容县张家湾至南县学府御园工地运输黄沙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黄沙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黄沙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黄沙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黄沙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车辆(鄂DDJ845)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7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4006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10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11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4006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4006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鄂DDJ845)核定质量为1490KG,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段**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