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58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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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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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2008号
当事人:冷** 身份证号码:432322********3234
住 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环山路11号
你于2022年10月26日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洞庭明珠建材市场22栋实施了室内装饰装修的行为,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局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0月26日,你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洞庭明珠建材市场22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南城执责停通字〔2022〕2005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你未停止施工,现装饰装修工程已进行一半。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证明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房屋土地性质及产权权属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3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2008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8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1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2009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2009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且装饰装修工程已进行一半,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冷**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柒佰贰拾捌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