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46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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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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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0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6号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
负责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PE8HW51
住 址:南县南洲镇火箭小区永嘉巷129号601房
你于2022年11月10日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与南县桂花园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原南县渔场)承建的南县洗马湖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违法。本局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1月10日,你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与南县桂花园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原南县渔场)承建的南县洗马湖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26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18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1026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26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与南县桂花园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原南县渔场)承建的南县洗马湖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与南县桂花园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原南县渔场)承建的南县洗马湖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2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1日
联 系 人:涂先发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75375707 邮政编码:4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