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0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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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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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0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7号
当 事 人:谭*(南县南洲镇****火锅城经营者)
身 份证号 码:432322******85473
住 址:南县南洲镇大洲村第五村民小组
你于2022年11月15日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滨江农贸市场旁(南县肾病医院后壹号大垸餐饮店旁)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局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1月15日,你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滨江农贸市场旁(南县肾病医院后壹号大垸餐饮店旁)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占用人行道面积为8平方米。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通知书》(南城执责改通字〔2022〕1133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你未及时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27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21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10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27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擅自占用人行道的面积为8平方米,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谭*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2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5日
联系人:冯志勇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711750527 邮政编码:4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