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41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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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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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28号
当事人:沈* 身份证号码:430921********0034
住 址:南县南洲镇东堤尾60号附46号
你于2022年11月8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涉嫌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1月8日,你装修的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一零一音乐餐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本局立案的依据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的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饰装修建设工程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湖南裕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的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证据六:南县一零一餐饮店装饰装修工程告知函,证明你的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项目。
证据七: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一零一音乐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一零一音乐餐厅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28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24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29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10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28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装修的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一零一音乐餐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的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2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19日
联 系 人:涂先发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7537570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