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5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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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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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30号
当事人:汤**(南县南洲******酒店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2322********45472
住 址:南县南洲镇南山村第十八村民小组
你于2022年11月18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389号建设门店招牌的行为,涉嫌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本局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1月18日,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389号建设的门店招牌,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门店招牌为:钢架铝塑结构,面积41.67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擅自建设门店招牌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门店招牌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门店招牌的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门店招牌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你的身份证、你经营的门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及你经营的门店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9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30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2月2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7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103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30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389号建设的门店招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违法建设的门店招牌,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城市景观有一定影响,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补办相应手续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汤**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2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19日
联 系 人:涂先发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7537570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 擅自设置规划控制区户外广告,未经规划批准,对城市景观有一定影响,整改并处罚款,处罚标准:144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