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5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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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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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31号
当事人:杨* 身份证号码:432322********0014
住 址:南县南洲镇赤松亭19号附1号
你于2022年11月18在南县老剧院维修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涉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1月18日,你租赁的南县老剧院,在南县老剧院维修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该维修加固工程的位置、面积及权属。
2022年12月1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31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2月8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10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31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租赁的南县老剧院,在南县老剧院维修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租赁的南县老剧院,在南县老剧院维修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杨*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21日
联 系 人:邹介文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9******** 邮政编码:4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