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3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5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55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1031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432322********0014

 :南县南洲镇赤松亭19号附1号

你于2022年11月18在南县老剧院维修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涉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1月18日,你租赁的南县老剧院,在南县老剧院维修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该维修加固工程的位置、面积及权属。

2022年12月1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1031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2月8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10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1031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租赁的南县老剧院,在南县老剧院维修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租赁的南县老剧院,在南县老剧院维修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21日

 

 

 

 

 

 

 

 

 

 

人:邹介文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9********   邮政编码:4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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