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1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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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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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2〕3011号
当 事 人:彭**(南县南洲火箭大酒店经营者)
身 份 证 号 码:432322********5479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第三组
你于2022年10月21日在南县南洲火箭大酒店经营过程中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涉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本局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21日,你在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县政府东侧)经营的南县南洲火箭大酒店茶楼部,在经营过程中,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已烧毁),油烟未经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直接排放。当日,本局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2〕3025号),责令你于2022年10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已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酒店茶楼部厨房灶头数量以及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经营的酒店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经营的酒店茶楼部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酒店茶楼部的经营面积、厨房灶头数量等情况以及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及你经营的酒店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在规定的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3011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0月27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3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3011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经营的南县南洲火箭大酒店茶楼部厨房设置灶头2个,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了整改,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彭**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29日
联 系 人:龙伟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进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进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