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05565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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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05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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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1号
当事人:南县***推拿足浴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81353****
投 资 人:方 *
经营场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888号
你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888号门店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涉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本局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1月11日,你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888号门店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直接排放。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2〕2088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于2022年11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门店及厨房的布局情况。
证据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5017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22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50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5017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直接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经营的南县***推拿足浴中心门店厨房设置灶头1个,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整改,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推拿足浴中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