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5736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5736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2

当事:湖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9T24

法定代表人:谢*

 :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芙蓉中路一段319

                  号绿地中心T3栋1819室

你于2022年10月26日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60号实施了装饰装修的行,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局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 2022年10月26日,你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60号的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南城执责停通字2022〕2006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你未停止施工,现装饰装修工程已进行一半。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湖南****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南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证明湖南****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南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营业执照》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

证据八: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承包项目基本情况。

证据九:南县分公司办公楼安全隐患处置(玻璃幕墙拆除和外墙改造)项目施工合同1份,证明该项目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7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2009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1月10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1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2009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2009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且装饰装修工程已进行一半,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9

 

 

:刘**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

联系电话181****8970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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