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300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0570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0570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字〔20233002

    人:*                                      身份证号码:432322********3534

     湖南省南县麻河口镇蔡家铺村第六村民小组

在南县南洲镇沿湖中路(望湖街363号)承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的食堂在经营的过程中油烟净化器故障,涉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为本局于2022年11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114日,你在南县南洲镇沿湖中路(望湖街363号)承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的食堂,在经营的过程中,油烟净化器故障,未使用油烟净化器,对外直接排放油烟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2〕3235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于2022年11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1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已整改完成,且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未使用油烟净化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未使用油烟净化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未使用油烟净化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承包的食堂布局情况

证据五: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职工食堂承包合同》1份,证明你承包食堂的实际情况。

2022年113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2〕5024号),特要求你限于2022年123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226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2〕50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2〕5024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使用油烟净化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承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的食堂设置灶头2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整改,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益阳分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9日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进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3个以5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进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5倍以下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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