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存处1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3590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3-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3590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3-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存处11

事人:贾**           身份证号码:430623********2239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泰记街202号

2023年1月3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小荷堰社区八组百川路77号建设生产厂房的行为,涉嫌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进行建设。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1年1月,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小荷堰社区八组百川路77号违法建设的生产厂房,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生产厂房分别为:北侧厂房,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2493.8平方米;南侧厂房,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2347.6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共4841.48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生产厂房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生产厂房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建设的生产厂房的土地性质

证据六:《南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办公室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2〕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生产厂房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可以完善相关手续。

证据七:《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的具体情况。

2023年1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存处3号),特要求你限于2023年1月13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存处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存处3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违法建设生产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推进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南存处办纪〔2021〕1号)

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违法建设生产厂房属于存量违法建设,为确保存量违建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化解矛盾,根据《关于推进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南存处办纪〔2021〕1号)和《关于鄢梓红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处置的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2〕8号)的会议精神,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违法建设的生产厂房补办相应手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贾**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零柒拾肆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8

 

 

 

 

 

 

 

 

 

 

:王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关于推进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南存处办纪〔2021〕1号)

第一条第三项“罚款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对总建筑面积按照5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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