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3〕10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6810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4-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6810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4-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1003号

当事人:盛  *          身份证号码:430921********5854

 :南县茅草街镇庆华村第四村民小组

你于2023年2月16日在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鱼尾洲电排东侧、罗文加油站西侧)更换安装自来水管的施工过程中,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本局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2月16日,你在更换安装自来水管施工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鱼尾洲电排东侧、罗文加油站西侧)的城市道路,挖掘道路面积为27.36平方米,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1003号),特要求你限于2023年2月24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3月7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1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1003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鱼尾洲电排东侧、罗文加油站西侧)的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挖掘的城市道路面积为27.36平方米,挖掘的道路现已恢复原状,未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款第二项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盛*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6

 

 

 

 

 

 

:涂**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0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七)款第二项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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