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6810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4-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6810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4-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3

   人:程**            身份证号码:432322********1324X

     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北河口乡万紫村第六村民小组

你于2023年3月16日在南县南洲镇东红路112号的住宅楼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涉嫌擅自变动了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南县南洲镇东红路112号的住宅楼装饰装修过程中,对一楼的门(南面一张门)和窗(南面二个窗户,北面一个窗户)进行了拆除,拆除了部分墙体,加宽了大门,将拆除的窗户扩大改建成大门,共计拆除墙体8.4平方米。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了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在装饰装修的住宅楼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你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3月3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2003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200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7日

 

 

 

 

 

 

 

 

 

 

 

 

 

 

 

 

 

   *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

联系电话159****500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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