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6810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68102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4号
当事人:杨* 身份证号码:430921********4216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杨家岭村第六村民小组
你在南县南洲镇月湖路130号(原南洲中路唯一金城北区)经营的南县南洲乡音音乐餐厅,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行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本局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南县南洲镇月湖路130号(原南洲中路唯一金城北区)经营的南县南洲乡音音乐餐厅,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2023年1月10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该音乐餐厅西面边界夜间噪声社会生活环境监测结果为65.1dB(A),超出标准限值15.1dB(A),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你的身份证及你经营的音乐餐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及你经营的音乐餐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音乐餐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经营的音乐餐厅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音乐餐厅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执监〔2023〕01号)1份,证明你经营的音乐餐厅西面边界夜间噪声超过噪声排放的标准。
2023年3月13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2002号),特要求你限于2023年3月16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4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20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2004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经营的南县南洲乡音音乐餐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杨*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3日
联 系 人:涂**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
联系电话:137****557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