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7507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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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75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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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2007号
当事人:南县******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1******020R
法定代表人:彭**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人民北路83号
2023年3月15日,经巡查发现,你单位在南县南洲镇人民北路83号建设南县血吸虫病专科医院与南县******服务中心合并后住院楼修缮工程项目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2月,你单位在南县南洲镇人民北路83号建设的南县血吸虫病专科医院与南县******服务中心合并后住院楼修缮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工程项目为:住院楼,一栋三层,改变外墙立面面积为1600平方米,室内装修面积为12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4890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及被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施工的住院楼的建筑面积、层高和四至方位等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成交及签订施工合同基本情况。
证据六: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南规委小例会纪要〔2022〕12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已通过规划例会批准。
2023年3月2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2003号),特要求你限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4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200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2008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积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一款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服务中心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陆拾捌元整。(3489000.00元×1.2%=41868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2日
联 系 人:刘**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1****8970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